医保新规,药店要交保证金!实行协议管理新标准

    添加日期:2017年6月7日 阅读:2257

    医保药店协议化管理又严了,考核评分95%以上才能不被罚。

    ▍协议管理新标准,考核评分95%以上才能达标

    近日,江苏省灌南县人社局医保处对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化管理实行了新标准,对考核不达标的药店都要经行处罚。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评分标准以两项考核评分相结合。以下为具体考核要求:

    1、考核采用百分制,每类考核指标评分不另加分,可倒扣分。平时考核占总分的60%,年终考核占总分40%。

    2、全年考核总评分与当年保证金返还挂钩:

    (1)95分以上(含95分):保证金全额返还;

    (2)94分-90分:扣除保证金的5%;

    (3)89分-80分:扣除保证金的10%;

    (4)79分-70分:扣除保证金的20%;

    (5)违反服务协议的“一票否决”保证金全额扣除。

    如此看来,按照百分制算,岂不是只有评分达到95分以上才算合格。这也意味着定点医保药店只有5分可扣,多扣一分都要罚钱。

    ▍医保药店协议化管理一本万利,*近特火

    药店协议化管理真是一本万利,不仅监管部门喜欢,各零售药店也喜欢,大家都是不亦乐乎的配合管理。

    自从国务院出台《关于第*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后,取消了行政机关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这项简政放权将“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单位协议化管理推向前台。

    今年年初,义乌出台了《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按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原则,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程序公开透明,建立“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结束药店“终身定点”的标签。

    这样管理,意味着如果有零售药店要上位,那可以对其他(竞争对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举报。

    即使管理如此的严格,但也有不少零售药店陆陆续续赶来,配合和加入医保定点药店协议化管理,仅2017年5月份各省各市就有数千家药店配合协议化管理。

    5月22日至5月26日,湖南株洲市人社局医保处组织了为期一周的医保政策学习培训,全市130家单体协议零售药店、363家连锁协议零售药店参加了管理培训。

    5月19日,四川射洪县组织召开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签订会,全县108家定点药店参加了会议。

    5月16日,湖南南岳区医保中心组织召开了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全区近30家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参加会议,保证严格履行服务协议。

    5月初,湖南衡南县召开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暨零售定点药店协议签订工作会,全县所有零售定点药店一致承诺并递交了特殊门诊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加入协议管理,申请医保药店,这几点须注意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经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须具备以下6项条例: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部门年检合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经营品种不得少于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90%药品抽验连续2年合格率达**,无违法违规行为,定点期内不得发生假药案件;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地{市)以上药品经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药品经营职业资格证和健康证;

    6、能严格执行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设备。

    愿意承担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必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审查。

    责任编辑:田月华 WWW.1168.TV 2017-6-7 17: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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